完整條款很長,但只要下列四件事有一件誤解,就會直接演變成著作權糾紛。 授權雙方在點擊同意之前,請先確認你理解這四點:
原作:本授權所指明之單一已發佈作品,包含其正文、世界觀、角色、設定、章節概要、摘要與設定圖。
原作素材:原作中受著作權保護之一切表達,包含但不限於情節、角色形象與性格、專有名詞、世界觀設定與其組合。
授權資料包:平台依原作者設定,於授權成立後交付被授權人之原作素材集合。
同人作品:被授權人以原作素材為基礎所創作之衍生著作。
授權人:原作之著作權人(即原作者)。被授權人:取得本授權之同人創作者。
平台:NovelPD Omni。平台提供媒合、交付與紀錄服務,並非本合約之當事人。
2.1 單一作品原則。本授權僅就本合約所指明之該一部原作成立,逐部作品個別授權。授權人之其他作品、同系列之前傳或續作、同一世界觀下之其他著作,均不在本授權範圍內;被授權人如欲利用,應就各該作品另行取得授權。
2.2 授權性質。本授權為非專屬(non-exclusive)、不可轉讓(non-transferable)、不可轉授權(non-sublicensable)之利用授權,地域範圍為全球,期間依第八條。授權人得就同一原作同時授權予不特定多數人。
2.3 授權用途。被授權人得基於原作素材創作同人作品,並於平台發佈、公開傳輸及依平台機制取得該同人作品之收益。本授權不包含影視、動畫、遊戲、有聲書、實體出版、商品化、商標註冊或其他改作與衍生利用;上述利用應由被授權人另行與授權人個別議定。
2.4 資料包之使用限制。授權資料包僅供被授權人本人創作使用。被授權人不得將資料包之全部或一部(含原作正文與設定)重製、散布、轉售、公開提供、上傳至第三方服務或用於訓練對外提供之模型。
3.1 新增表達之權利。被授權人就其於同人作品中自行創作之新增表達享有著作權。此項權利之保護不及於其所使用之原作素材,亦不影響原作之著作權(此與伯恩公約第 2 條第 3 項就衍生著作之規定一致)。
3.2 題材權利不移轉。被授權人不因本授權取得原作素材之任何著作權、著作人格權、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。世界觀、角色、設定、情節與專有名詞等題材之一切權利,於本合約前後均完全專屬於授權人。
3.3 非共同著作。同人作品之創作不生共同著作關係。被授權人不得主張其為原作之共同著作人、不得就原作主張任何權利,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登記、註冊或宣稱擁有原作素材之權利。
3.4 回饋授權。被授權人同意,授權人得為介紹、評論、宣傳其原作之目的,合理引用同人作品之標題與節錄並標明出處。除此之外,授權人不因本合約取得同人作品之權利。
4.1 禁止再授權。被授權人不得將本授權之全部或一部再授權、轉授權、讓與、出租、出借、設質、信託,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原作素材之權利。本授權亦不因被授權人之繼承、合併、組織變更或帳號移轉而移轉。
4.2 禁止層層疊加。第三人不得基於被授權人之同人作品,取得對原作素材之任何利用權。任何第三人欲改編原作素材(包含改編被授權人之同人作品中屬於原作素材之部分),均須直接向授權人另行取得授權。被授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協助第三人規避本項規定。
4.3 禁止以題材獲利。被授權人不得就原作題材對外收取任何授權金、權利金、分潤、代理費或其他對價。被授權人就其同人作品本身之銷售、打賞、訂閱、廣告等收益不受限制,惟不得以「授權他人使用原作題材」之名義或實質為之。
4.4 二次同人。他人如欲以被授權人之同人作品為基礎再行創作,就被授權人自行創作之新增表達部分,應取得被授權人同意;就原作素材部分,仍應依第 4.2 項直接向授權人取得授權。二者缺一不可。
5.1 被授權人應於同人作品之顯著位置,標明本作為《原作名稱》之同人作品,並標示原作者姓名(姓名表示權,伯恩公約第 6 條之 2)。
5.2 被授權人不得使一般讀者誤認同人作品為原作之官方續作、正式授權作品、原作者所著或與原作者有合作關係。
5.3 被授權人不得移除、遮蔽或變更原作素材上之著作權標示、作者署名或授權聲明。
6.1 授權金(如有)為一次性給付,於授權成立時由平台依其機制扣收並分配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,授權金不予退還。
6.2 授權人選擇免費開放者,仍完整保留本合約所定之全部權利與限制;「免費」僅指不收取授權金,不代表權利之拋棄。
6.3 平台就授權金之收取與分配所收取之服務費用,依平台服務條款辦理。
7.1 同人作品應遵守平台之內容規範、社群守則及被授權人所在地與作品發佈地之法令。
7.2 成人內容(R18)。同人作品之尺度以授權人於授權設定中所開放者為準。授權人未開放 R18 者,被授權人不得創作含成人內容之同人作品;平台於發佈時將另行檢查。
7.3 禁止歪曲。被授權人不得以損害授權人名譽之方式利用原作素材,亦不得為不當之變更、割裂或竄改(著作人格權之保護)。
8.1 本授權自被授權人完成同意並取得授權時生效,除依本條終止外,於原作之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持續有效。
8.2 既得權保護。授權人嗣後關閉同人開放、調整授權金或將原作下架,均不影響在此之前已成立之授權;被授權人已取得之授權繼續有效。
8.3 違約終止。被授權人違反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或第七條之任一規定者,授權人得以書面(含平台站內通知)催告;情節重大或經催告仍未改正者,授權人得逕行終止本授權,平台並得下架該同人作品。
8.4 終止之效果。本授權終止後,被授權人應立即停止一切原作素材之利用,並自平台及其自行控制之管道下架同人作品。已合法散布之重製物不因此溯及違法。被授權人就其自行創作之新增表達仍保有著作權,惟不得再與原作素材結合利用。
8.5 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於本授權終止後繼續有效。
9.1 授權人擔保其為原作之合法著作權人(或已取得完整授權),且本授權之給予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。
9.2 被授權人就其同人作品之內容、合法性及所生一切後果自負全責。
9.3 平台非本合約當事人,僅提供媒合、交付與同意紀錄之技術服務,不擔保任一方之履約,亦不就雙方間之權利爭議負擔保或賠償責任。平台得依其服務條款對違規內容採取下架等措施。
10.1 被授權人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者,授權人得請求停止侵害、除去侵害、損害賠償,並得請求返還因違約所獲之全部利益。
10.2 因被授權人違約或其同人作品致第三人向授權人或平台主張權利者,被授權人應負責處理並賠償所受損害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(含合理律師費)。
11.1 完整合意。本合約構成雙方就同人改編授權之完整合意,取代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之討論。授權人於授權設定中所填寫之「給同人作者的話」屬補充說明,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合約;牴觸部分以本合約為準。
11.2 可分性。本合約任一條款經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,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。
11.3 權利未拋棄。任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約之權利,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拋棄。
11.4 準據法與管轄。本合約之成立、效力、解釋及履行,以授權人主要營業地或住居所地之法律為準據法,並以該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本合約就衍生著作之解釋,應與《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》及該準據法之著作權法規定一致;當事人分屬不同國家者,依前述準據法及相關國際條約定之。
11.5 語言。本合約以繁體中文版為準;任何譯本僅供參考。
11.6 版本。本合約版本為 v1.0(2026-08-14)。平台修訂條款時,不溯及既有授權;既有授權仍依其成立時之版本繼續有效。
12.1 授權人於開放同人授權時、被授權人於取得授權時,均須各自點擊表示同意本合約;未完成同意者,授權不成立。
12.2 平台將記錄雙方同意之條款版本、時間與來源 IP,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並供日後查證。
本合約為平台提供之標準格式契約,供授權雙方於平台上成立同人改編授權之用。涉及高價值授權、跨國利用或商業改作時,建議雙方另行諮詢專業律師並簽署個別契約。相關規範請一併參閱服務條款。